•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被告人刘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重庆刑事律师网属重庆地区最知名的刑事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刑事团队由重庆名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鼎力打造,本网首席律师暨和谐中国十佳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刑事律师界的钻石团队,精通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大量的重庆及全国的重大影响的无数的刑事辩护案件。

公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波,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4年11月13日因吸毒成瘾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强制戒毒3个月。2009年11月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09年11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0)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李荣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3日,刘波在其位于本市高新区元华一巷“紫荆春天”小区5栋1单元2楼1号的租住地,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工具等容留敬丹吸食毒品。警察在案发现场将刘波挡获,同时查获刘波持有的甲基苯丙胺0.46克及氯胺酮0.6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涉案照片,称重记录,强制戒毒执行通知书,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良惠、黄维葵、胡凯辉、敬丹的证言,毒品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较轻微;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其母亲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提供场所、毒品和吸食工具,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劣迹,主观恶性较深,酌定从重处罚。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