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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招摇撞骗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马X,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1980********,四川省江油市人,回族,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游仙区**路**街**号**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胡某某弟弟胡某俊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初死亡,胡某某及其家属认为该事故处理不公,遂四处寻求关系帮忙协调处理。后经他人介绍,胡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马X,因马X曾在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涪江派出所担任过协警,马X便对胡某某谎称自己为公安机关正式民警,具有关系,能够帮忙处理胡某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事,但需要协调经费,胡某某当场表示同意。2016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马X多次以调查案件、协调关系名义向胡某某索要钱财。在此期间,马X还假意与胡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以生病治疗、打麻将开支等事由向胡某某索要钱财。胡某某先后通过现金交付、银行卡存款、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多次向马X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东升   

2018年1月1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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