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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招摇撞骗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郭X,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1993年3月4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2月14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0元,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郭X冒充天津市西青监狱警察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房某某相识并建立****。2017年9月间,郭X以给房某某介绍西青监狱配眼镜的业务需要押金等为由,在本市河东区**里**号楼**房**内,分三次骗取房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经被害人亲属报警,2017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X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警服、假警官证等物证;

2.银行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X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X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叶昆   

2018年1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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