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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军因招摇撞骗罪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军(绰号:双啊子),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巫山县高唐街道。
200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6日因冒充巫山县某煤厂厂长骗取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山检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军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军与做蔬菜贩卖生意的孙某相识,宣称自己是巫山县民政局主任,可以安排孙某去敬老院上班,享受固定工资、“五险一金”等待遇,还能帮忙办理“低保”、“残疾证”等事情。
不久,孙某邀请被告人黄某军及被害人黄某到家中吃饭,期间被告人黄某军又宣称自己是巫山县民政局的主任,负责“低保”、“五保户”、“贫困户”的办理,还可以安排黄某、孙某为敬老院食堂配送蔬菜、副食赚钱。
黄某、孙某对此深信不疑。
次日,黄某通过孙某向被告人黄某军表达了想为自己和妻子办理“低保”的请求,被告人黄某军表示同意。
当晚,孙某又邀请被告人黄某军和黄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西转盘“巴倒烫”火锅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黄某军谎称自己弟弟因尿毒症在重庆住院急需用钱,黄某主动表示愿意借钱给他。
第三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军来到黄某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的门市,骗取了黄某10100元现金和价值247.50元的“芙蓉王”牌香烟。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军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鸿顺”宾馆被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黄某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军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军退赔被害人黄会恩经济损失1034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绍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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