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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文欣馨、刘娟),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
辩护人马继海,河南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2月30日按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审理期间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1月18日建议公诉机关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军,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继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延期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焦作市地炮旅现役军人“文欣馨”的身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大江”,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通过网络和电话保持联系。
期间张某某以“文欣馨”的战友“刘娟”的身份同“大江”见面并互相传递物品。
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为偿还曹华欠款,先后假借“文欣馨”在北京出车祸、在部队能承包采买生意以及部队分房准备结婚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165443元,以谈恋爱、订婚为名骗取被害人一个黄金吊坠和一个周大福钻戒等物品(总价值892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大江”陈述;证人王江波等人证言;发破案经过、假军官证等书证;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身患重病,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上网聊天,其网名为“彩色沙漠”200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焦作市地炮旅现役军人“文欣馨”的身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大江”,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通过网络和电话保持联系。
期间张某某以“文欣馨”的战友“刘娟”的身份同“大江”见面并互相传递物品。
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为偿还曹华欠款,先后假借“文欣馨”在北京出车祸、在部队能承包采买生意以及部队分房准备结婚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165443元,以谈恋爱、订婚为名骗取被害人一个黄金吊坠和一个周大福钻戒等物品(总价值8922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0年7月30日被河南省肿瘤医院确诊为鼻咽癌。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大江”的报案及陈述自己在网上聊天时和一个自称叫“文欣馨”的女军人认识并恋爱后,被文欣馨骗取现金165443元,一个黄金吊坠和一个周大福钻戒,案发后已退还的事实基本吻合。
证人王某某证实自己与被害人“大江”是同学,对“大江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叫“文欣馨”女军人,与其恋爱的事一开始就知道,“大江”还几次因女朋友出车祸,买房子等向自己借钱。
证人曹某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向其借钱,但很快就还的事实。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一个黄金吊坠和一个周大福钻戒等物品的价值,河南省肿瘤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现患鼻咽癌晚期。
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高达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骗取的财务已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某身患重病。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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