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良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星沙街道。
曾因诈骗,于1998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伪造了“黄孝良”名字的“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勤证”、“学员证”各一份,购买了各式警察制服以及手拷等,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多次在长沙市、长沙县的宾馆、酒店要求免费住宿。
还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介绍工作、办理高校毕业证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辉的信任,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中2012年1月26日、31日和2月15日,被告人徐某着假警察制服冒充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先后三次在长沙县星沙街道的“昕薇酒店”免费开房住宿;2012年3月7日和26日,被告人徐某着假警察制服冒充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先后二次在长沙市万家丽路的“金色假日大酒店”免费开房住宿;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徐某着假警察制服冒充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的“惠之星”大酒店,免费开房住宿。
2012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冒充长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罗队”,在长沙县星沙街道的“贵辉缘”宾馆免费开房住宿,该酒店服务员向其提供了8611房间。
之后宾馆工作人员向长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查询,该队民警于当日在该宾馆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并当场收缴其伪造的“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勤证”、“学员证”以及各式警察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黄某辉的陈述、证人肖春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曾因诈骗,于1998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