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郭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带着部队假印章、证件,着军服冒充军人或店铺熟人的朋友,在仙桃市城区以妇女经营的店铺为行骗目标,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其中,郭某某冒充军人诈骗3起,骗得钱、物总计人民币24002元,另外诈骗作案3起,骗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104元。
1、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窜到本市某打印部,冒充本市武装部征兵士官,谎称与该打印部老板相熟,要在该店制作征兵。
郭某某使用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75122部队士官证及本市武装部工作证冒充军人,骗取了店员杨某某的信任。
之后,郭以借用相机到部队拍照为由,骗走杨某某柯达数码相机一部,圣宝龙电动车一辆。
经鉴定,上述财物总价值700元。
期间,郭趁杨某某不注意,将杨某某放在营业部桌上的一部价值525元的苹果ITOUCH平板电脑盗走。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75122部队士官证及本市武装部工作证冒充军人,骗取小额贷款个体经营户成某某的信任后,郭以女友经营店面需要周转为由骗取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12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到本市范某某经营的烟酒副食店,谎称购买和天下香烟,范便拿出两条和天下香烟给郭,并要郭付款。
郭又骗范需要到银行取钱要借用电动车,并自称是广州军区75122部队士官,还将伪造的军官证给范看,范受骗上当后将两条和天下香烟及电动车交给了郭某某,郭当即骑车逃离。
经鉴定,香烟及电动车总价值3302元。
2013年9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到本市某蛋糕店,谎称是派出所警察并且与店主是邻居,骗取了在该蛋糕店帮忙的妇女安某某的信任,以借用电动车带朋友过来看蛋糕为由,将安的一辆永久牌电动车骗走。
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19元。
2013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到本市某水果店闲逛,了解到店主朱某某的儿子小名叫“杰伢子”。
之后的一天下午,郭在朱的店内假装与朱的儿子“杰伢子”通电话,让朱误以为郭某某是其子的朋友到店内赊烟。
朱某某受骗上当后,将店内的十包黄鹤楼盖珍香烟及一包黄鹤楼1916香烟交给了郭某某,郭迅速逃离。
经鉴定,上述香烟总价值5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窜到本市周某某经营的某卤鸡店,向店员王某某谎称是天城国际大酒店的采购员与店主周某某是熟人,以后将到王的店内采购卤鸡。
2014年1月6日下午,郭某某见王独自在店内,便向王谎称要采购十只卤鸡,并提出要借用王的电动车。
王受骗上当后,将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黄色绿源电动车交给了郭某某,郭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85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与成某某之间系借贷关系,并未诈骗成某某钱财,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经审理查明: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事实
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某打印部,冒充本市武装部征兵士官,谎称与该打印部老板熟识,要在该店制作征兵横幅。
被告人郭某某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75122部队士官证及本市武装部工作证冒充军人,骗取了店员杨某某的信任。
被告人郭某某以借用相机到部队拍照为由,骗走杨某某柯达数码相机一部,圣宝龙电动车一辆。
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700元。
2013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本市范某某经营的烟酒副食店,谎称购买和天下香烟,范便拿出两条和天下香烟给郭,并要郭付款。
郭称自己是广州军区75122部队士官,并将伪造的军官证给范看,取得范的信任后,称需要骑车到银行取钱,范某某信以为真,将两条和天下香烟及电动车交给郭,郭当即骑车逃离。
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及电动车价值共计3302元。
招摇撞骗事实
2013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本市某蛋糕店,谎称自己是派出所警察并且与店主是邻居,骗取了在该蛋糕店帮忙的妇女安某某的信任,以借用电动车带朋友过来买蛋糕为由,将安某某的一辆永久牌电动车骗走。
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1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杨某某、安某某的财物,并已发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33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安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4)第3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领条;户籍信息及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均应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辩称与成某某之间所涉款项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与成某某间订立20000元借据的同时,提供了自己真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且每月按时偿还利息直至被抓获,属个人借贷行为,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诈骗朱某某、王某某财物2285元,经查,郭某某虚构事实,先后骗取朱某某、王某某2285元财物,但其在行骗过程中未冒充军人身份,故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亦不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