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
2009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是登封市公安局嵩阳派出所所长,以能够帮助李××将其儿媳高××从
看守所释放为由,骗取李××现金2000元。
后又以跑该事为名再次骗取李××15000元时,因李××怀疑其身份而未得逞。
二、2008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是登封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副所长,以能够帮助申×、王××将其被扣押的挖掘机及被刑事拘留司机放出为由,骗取申×、王××现金1200元、月饼6盒、芙蓉王牌香烟4条。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退赔申×、王××3320元;2009年11月24日退赔李××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申×、王××关于被告人郭某某冒充警察以办事为由骗取钱物的陈述;证人李××、丁××、李××、李××、高××关于郭某某冒充警察骗取钱物情况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郭某某从未在该局工作过的证明;申×、王××所写收到条及证明、李××所写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郭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29日止。
原被羁押的15天已折抵刑期。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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