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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留守少女引诱介绍幼女卖淫获刑3年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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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12
中国法院网讯 (汪次安 林倚萍) 今天,笔者从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一名在校年仅16岁的女生,因自幼丧母,父亲一直在外务工,祖父母教育不力,从而误入歧途,滑向了引诱、介绍卖淫犯罪的深渊。日前,少女吴慧被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慧(化名,1995年生)与被害人赖华(化名,1999年生)系朋友关系。2011年冬,赖华因与一女孩发生纠纷,便叫吴慧帮忙,吴慧随即叫人打了该名女孩。之后,被打女孩的家长向二人索要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吴慧支付医疗费后,认为赖华有份参与,要其支付剩余费用,赖华称自己无钱支付,家长亦不肯支付。2011年11月某天在上学的途中,吴慧提起此事,便叫赖华去“卖处”赚钱,并问赖华多大年龄,年仅12岁的赖华谎称自己16岁,并同意了吴慧的提议。不久,吴慧便联系到中山市的嫖客曾某。一个星期六的早上,吴慧带着赖华乘车前往中山市,将赖华介绍给曾某,曾某便在某酒店与赖华发生了性关系,吴慧从中获利5000元。
 
  此后,吴慧接连介绍赖华、肖霞(化名,16岁)在翁源本地卖淫数次,并从中收取了几百元不等的介绍费。在一次清查行动中,吴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2月14日,被害人赖华的家属以被告人吴慧是在校学生,年幼不懂法为由,书面请求不要追究吴慧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吴慧自幼丧母,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其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由于祖父母教育不力,与父亲又缺乏沟通,导致吴慧过早步入社会并沾染不良习气,贪慕虚荣、思想堕落,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吴慧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认为其具有社会监管基础,建议对吴慧适用非监禁刑。
 
  翁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慧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金钱等作诱饵,诱惑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且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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