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出生的男子段某不务正业,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同村的两名未成年少女带至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在艾城认识被告人肖某后,便与肖某商议引诱两少女进行卖淫活动。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引诱卖淫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段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同村的未成年少女徐甲(15周岁)和徐乙(16周岁)带至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在艾城认识被告人肖某后,段某与肖某商议引诱徐甲、徐乙二人进行卖淫活动。段某、肖某以卖淫是又轻松又赚钱的工作,每接一个客人可以获得300元的收入,而且嫖客的小费是额外收入,是处女至少可以得到5000元等为由引诱徐甲、徐乙从事卖淫活动,徐甲、徐乙默认后,段某、肖某又以买化妆品、内衣、染发等形式,进一步引诱徐甲、徐乙二人从事卖淫活动。三天后,徐甲、徐乙被永修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找到,后随其亲属回家。案发后,两被告人各自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肖某引诱两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诱引人尚未从事卖淫活动,未给被引诱人造成重大危害,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全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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