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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转移赃款的贪官家属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8
  近日,受贿40万元的47省道浦江段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吴玉林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陈梅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浙江省首次以此罪名追究转移受贿赃款的贪官家属。

  据查,今年62岁的吴玉林自2003年4月47省道浦江段总指挥部成立之初就开始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在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等方面有很大决定权,2007年3月退休以后,吴玉林仍负责管理其手头尚未完成事项。

  为得到吴玉林的照顾,在2006年7月的一天,包工头胡某将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吴玉林。吴玉林收下后,回家将卡交给妻子陈梅华,并告诉其该卡是胡某送的。之后,陈梅华分次将卡中的钱取出,其中6万元以月息1分的利息出借给某村,11.2万元存入吴玉林工资账户并由吴玉林以月息1.5分的利息出借给某公司,其余的钱陈梅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出,或存入银行或用于消费。

  2007年8月,胡某得知吴玉林为女儿在杭州买房子筹集房款的消息后,将20万元现金送到吴玉林的办公室。吴玉林收下后将钱拿回家,告诉陈梅华该钱是胡某送来给女儿买房用的。后陈梅华将11.6万元存入女儿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5万元交给女儿用于炒股,余额用于日常开支。

  今年7月,金华市检察院接举报后以受贿罪对吴玉林立案侦查,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梅华立案侦查。9月28日,该院分别以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玉林夫妇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堵死家属转移财产的后路

  担任此案公诉人的金华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卢金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金华市检察院对陈梅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支持,依据的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浙江此举对于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力度具有标本意义。

  以往,对于贪官家属使用贪官贪污、受贿所得钱款,或者帮助贪官转移、隐匿钱款的行为,法律惩治乏力,无形中增加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也在客观上壮了贪官的胆,以致贪官实施犯罪时总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犯罪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么也是“苦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如今对贪官家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将对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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