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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受贿550万辩为115万轻判!投资与受贿的博弈,6大核心辩护点

当一位重量级的领导被指控受贿550余万元,是绝望认罪,还是据理力争?
张智勇律师历经数月鏖战,在几千页的卷宗中抽丝剥茧,最终让法院采纳了核心辩护观点:其中435万元系投资收益,不构成犯罪。 指控金额从550万骤降至115万。


第一章:至暗时刻——当“投资回报”变成“受贿铁证”

1.1 深夜的求助电话

那天深夜,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灯依然亮着。张智勇律师接到了一个求助电话:“张律师,老李(化名)说是受贿金额巨大……我们家感觉天塌了。”
老李,某大型国企的“一把手”,技术出身,作风硬朗。在许多人眼中,他是一个懂经营、有魄力的领导。然而,一纸《起诉意见书》将他打入了深渊。指控的核心事实非常简单:老李在任职期间,向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民营企业老板王某“投资”了200万元,几年后连本带利收回了635万元。
办案机关的逻辑链条看似无懈可击:
你是领导:你手握项目审批大权。
他是老板:他的项目需要你签字。
回报惊人:短短三年,获利435万元,回报率高达217%。
结论:这所谓的“投资”,不过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权钱交易”。那435万利润,就是受贿款。加上该行贿人其他零星送的115万礼金,金额达550万元。

1.2 绝望中的一丝微光

家属在会见室外泣不成声,老李在铁窗内也几近崩溃。他反复念叨:“我真的出了钱的,那是我的养老钱,怎么就成受贿了?”
这就触及了职务犯罪辩护中复杂的领域——“投资型受贿”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深入,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受贿形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更为隐蔽的“合作投资”、“干股分红”、“委托理财”等新型手段。这就导致了一个巨大的法律灰色地带:如何区分合法的(或违纪的)投资收益与非法的受贿犯罪?
在几十本案卷中,我们没有被“550万”这个数字吓倒,而是敏锐地捕捉到了几个关键细节:
老李是真的转了账,有清晰的银行流水。
那个项目当年确实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
老李虽然是领导,但也凭借专业知识参与了项目的部分决策。
张智勇律师在案情分析会上敲着桌子说:“违纪不等于犯罪,暴利不等于受贿。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这435万从‘刑法’的笼子里救出来。

第二章:深度解构——投资型受贿的法律迷宫与辩护破局

在正式进入六大辩护要点之前,我们需要先厘清法律的底层逻辑。这也是我们团队在法庭上说服法官的理论基石。

2.1 司法解释的“四种形态”

我们可以将“合作投资”行为分为四类:
类型 出资情况 管理参与情况 法律定性 风险等级
类型一 无实际出资 未参与管理 受贿(干股) 极高(必死无疑)
类型二 无实际出资 参与管理 争议极大 高(需具体分析)
类型三 有实际出资 未参与管理 争议/违纪 中(本案主战场)
类型四 有实际出资 参与管理 合法/违纪 低(非罪辩护核心)
老李的情况,恰恰处于类型三和类型四的交界处。公诉机关试图将其定性为“名为投资,实为受贿”,而我们的任务,就是通过证据将其拉入“违规经商”的非罪范畴。

2.2 核心争议:权力的对价还是资本的增值?

公诉人的核心观点往往是:“如果没有手中的权力,行贿人凭什么带你玩?凭什么给你这么高的回报?”
这是一个直击灵魂的拷问。但在法律上,这种“有罪推定”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张智勇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受贿,不能仅看结果(赚了多少钱),而要看过程(交易的本质)。
如果是受贿,其本质是“权钱交易”,即收益与权力挂钩,与资金无关。
如果是投资,其本质是“风险与收益的博弈”,即收益与资本和风险挂钩,与权力无直接因果。
为了厘清这一界限,我们总结出了六大黄金辩护要点。这不仅是老李案的胜负手,个人认为,也是此类案件的通用解题思路。

第三章:辩护要点一——资金的“物理真相”(出资真实性)

3.1 “真金白银”是第一道防线

在很多判例中,被告人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所谓的“出资”是虚假的。比如:
· 行贿人先给官员一笔钱,官员再转回去当“本金”。
· 官员打个欠条当出资,约定从未来分红里扣除。
但在老李案中,我们调取了长达五年的家庭银行流水,制作了一张长达三米的《资金来源脉络图》。
证据展示:
2010年3月,老李妻子赎回理财产品50万元。
2010年4月,老李出售一套老旧学区房,获款120万元。
2010年5月,向其内弟借款30万元(附借条及转账记录)。
合计200万元,分批汇入王某公司账户。
这一完整的证据链,直接粉碎了“虚假出资”的怀疑。我们指出:“审判长,这200万是老李一家三代人的积蓄。如果这是受贿的道具,那这个道具的成本未免太高了!

3.2 资金的去向与沉淀

光有出资还不够,还要看钱去哪了。
如果钱到了王某公司账上,第二天又通过其他名目转回给老李的关联人,那就是“走账”。
我们申请了司法会计鉴定,对王某公司的账目进行了穿透式审计。结果显示:老李的200万进入公司后,直接用于了支付钢材款和农民工工资。这笔钱在公司账上“趴”了整整4年,变成了钢筋水泥,成为了项目的一部分。
深度解读:
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涉及股票或投资的受贿,如果行为人支付了股本金,且该股本金被实际用于经营,那么其后续的收益就具备了“资本孳息”的属性,而非单纯的“贿赂款”。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四章:辩护要点二——风险的“薛定谔状态”(风险承担)

这是投资型受贿辩护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风险。
投资的本质是“收益与风险并存”。而受贿的本质是“只赚不赔”。

“风险”的司法认定标准

什么叫“承担风险”?在法律上,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本金安全风险:如果项目烂尾,本金是否能拿回。
收益波动风险:收益是固定的(如年化20%),还是浮动的(随利润变化)?
如果是固定的,倾向于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利率极高(如年化100%),则认定为受贿。
如果是浮动的,更符合股权投资特征。在老李案中,我们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老李的分红比例严格对应了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有一年因为行情不好甚至没有分红。这一证据极大地增强了“投资”的可信度。

4.1 协议背后的玄机

在老李案中,他和王某签订了一份《隐名投资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这是一份“抽屉协议”,是掩盖受贿的道具。
但张智勇律师敏锐地发现了协议中的第4条:“如项目亏损,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公诉人反驳:“这只是写在纸上的,实际上王某肯定不会让领导亏钱。”
辩护的反击:
我们没有停留在口头争辩,而是还原了2010年的市场环境。
宏观背景:2010年,国家出台“国十条”,房地产调控骤然收紧,银根紧缩。
微观困境:王某的公司当时负债率高达85%,资金链岌岌可危。
我们找到了一封当年的电子邮件,是王某发给老李的:“李哥,现在形势不好,如果你担心,这200万我先退给你。”
而老李的回复是:“既然投了,就共进退,我相信你的能力,也相信这个地段的潜力。”
这封邮件成为了庭审的“核弹级”证据。它证明了在风险真实存在、甚至迫在眉睫时,老李选择了承担风险,而不是撤资保本。这彻底切断了“保本保收益”的受贿逻辑。

4.2 对比案例:为何张某案会被定罪?

为了让法官更信服,我们在辩护词中引入了典型的受贿案作为反面对比。
在张某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也出了资,但存在几个致命伤:
1. 出资时间滞后:他在项目大局已定、稳赚不赔时才介入。
风险屏蔽: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再让张某继续投入资金”,且在资金不足时由他人垫付。
2. 收益异常:他仅出资20%,却试图拿走剩余的75间门面房作为利润,严重且明显地超出了出资比例。
对比老李案:

维度 张某案(有罪) 老李案(无罪辩护)
介入时间 项目成熟期,风险极低 项目启动期(拿地初期),风险极高
出资性质 部分未实际出资/他人垫付 100%自有资金实缴
风险承担 股东商议不让其承担风险 拒绝撤资,书面约定共担亏损
分红比例 明显超出出资比例 严格按10%出资比例分红
通过这张对比表,我们清晰地告诉法官:老李不是张某。老李是真投资,张某是假投资。

第五章:辩护要点三——不仅是股东,更是顾问(管理参与度)

根据规定,未出资或者未参与管理构成受贿。即使没有实际出资(当然老李出资了),如果参与了管理,也可能不构成受贿。而对于既出资又参与管理的情况,更应认定为违规经商。

5.1 寻找老李的“管理痕迹”

老李作为国企一把手,不可能像普通员工一样天天去王某公司打卡。这是否意味着他“未参与管理”?
张律师提出:对于公职人员“参与管理”的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坐班”,而应看其是否发挥了股东的决策作用或利用专业知识提供了非权力性帮助。
我们从老李被扣押的办公电脑中,恢复了大量的会议纪要和工程图纸批注。
技术贡献:老李是高级工程师,他在王某项目的“深基坑支护方案”中,亲笔修改了多处参数,不仅保证了安全,还为项目节省了近300万元成本。
决策参与:在项目几次关键的股东会上(如确定销售定价、选择物业公司),老李都出席并发表了实质性意见。

5.2 剥离“权力”与“能力”

这里有一个极其微妙的界限:老李的“管理”是基于他的专业能力,还是基于他的公权力?
如果是后者(比如老李利用职权帮公司拿地、搞定违规审批),那么即使他参与了管理,收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在本案中,我们通过详实的证据链证明,老李虽然提供了帮助,但这些帮助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和内部经营层面。至于项目所获得的行政审批,我们调取了所有档案,证明均符合法定程序,审批时长也在正常范围内,不存在“特事特办”的违规“开绿灯”。
律师“审判长,老李是用他的‘脑子’和‘银子’在赚钱,而不是用他的‘帽子’。虽然他戴着官帽去经商违反了党纪,但他并没有把官帽作为资本投入到这个项目中。”

阅卷的艺术

在老李案中,几十本卷宗,光是银行流水就有上千页。办案经验少的律师可能只看讯问笔录,看当事人认没认罪。
但张律师知道,魔鬼藏在书证里。
我们是在一本不起眼的《公司会议记录本》的角落里,发现了老李的名字。那是一次关于“外墙材料选购”的会议,老李提了一个建议:“建议使用A级防火材料,虽然贵点,但安全。”
这句话,与权钱交易无关,与工程质量有关。它证明了老李是在像一个负责任的股东那样思考问题。这个细节被我们放大,成为了证明“参与管理”的关键佐证。


第六章:辩护要点四——大数据的力量(回报合理性)

435万的回报,相对于200万本金,翻了两倍多。公诉机关紧紧抓住这一点:“暴利即黑金。”

6.1 引入第三方数据鉴证

我们没有陷入空对空的理论争辩,而是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案发同期(2010-2014年)、同地区、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了大数据检索。
数据不会撒谎:
行业背景:2010-2014年是中国房地产的“黄金时代”,该城市房价翻了一番。
同类对比:该区域周边的三个楼盘,同期投资回报率分别为180%、230%、210%。
老李回报:217%。
这组数据直观地说明:老李赚得确实多,但这是时代的红利,是市场的馈赠,在那个疯狂的年代,这属于“正常”的暴利,而非行贿人的“超额输送”。

6.2 “同股同权”的铁证

除了横向对比,我们还进行了纵向对比:老李的回报率,和其他非公职人员股东是否一致?
证据显示,该项目还有另外一名隐名股东——温州商人张三。张三与老李同时进场,出资500万。最终分红时,张三拿走了约1100万。
计算可知,张三的收益率与老李完全一致。
辩护逻辑闭环:
如果这435万是王某给老李的贿赂,那么王某为什么要给温州商人张三也输送同样的“贿赂”?
既然同股同权,为何独独将老李的收益定性为犯罪?这显然违反了逻辑同一律。
这一观点引起了法官的高度重视。

第七章:辩护要点五——时间就是清白(投资时机论)

时间节点,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命门”。

7.1 “权力真空期”的投资

在梳理案情时,我们发现了一个被忽略的时间差:老李进行这笔投资的2010年初,他虽然在国企任职,但当时该国企尚未划归该项目所在的辖区管理,老李对王某的项目不具有直接的管辖权和制约关系
当时王某之所以接受老李入股,是因为缺钱(资金链危机,Source 70)加上缺技术(老李是高工)。
也就是说,在双方达成投资意向并实际出资的那一刻,老李手中并没有足以让王某“垂涎”并进行利益输送的直接权力。

7.2 利益输送的滞后性反证

公诉机关认为,虽然当时没权,但后来有权了,这叫“感情投资”或“期货受贿”。
但这种指控需要证据链的闭环。我们反驳道:如果是“期货受贿”,那么在老李后来掌权后,理应有明显的、违规的利益输送行为作为回报。
但纵观全案,该民营企业在老李任期内获得的项目,均通过了公开招投标,且利润率处于正常水平。
辩护要点:
投资发生时无权,掌权后无滥用。这切断了“权”与“钱”之间的因果链条。

第八章:辩护要点六——纪法衔接的防火墙(罪与非罪)

这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务实的一道防线。
我们必须承认,老李作为国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甚至在关联企业投资入股,这绝对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但是,违纪不等于犯罪

8.1 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是惩罚犯罪的最后手段。在职务犯罪中,必须严格区分“违纪所得”与“受贿所得”。
受贿所得:本质是权钱交易,不仅要没收,还要判刑。
违纪所得:本质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后果是党纪政纪处分(如双开)、没收违法所得,但不涉及刑事责任

8.2 策略性的退让

在法庭上,张智勇律师没有全盘否认老李的错误,而是痛心疾首地指出老李纪律意识的淡漠,承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纪律规定。
这种“退一步”是为了“进两步”。通过主动承认违纪,不仅展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有利于量刑),更在法理上筑起了一道防火墙:把那435万牢牢地圈在“违纪”的范畴内,坚决阻击其转化为“受贿款”。
律师
“审判长,被告人老李确实错了。他错在没能守住党员干部的廉洁底线,错在贪图不该有的商业利益。对于这一点,他和家属都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处分,愿意上缴全部违纪所得。但是,错就是错,罪就是罪。我们不能因为他犯了纪律的错,就给他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法律的威严,恰恰在于其精准的界定。”

第九章:从550万到115万——辩护的胜利

9.1 庭审交锋与判决

庭审持续了整整两天。控辩双方围绕这435万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张智勇律师团队准备的数十份证据、图表、审计报告、对比案例,像一颗颗钉子,扎实地钉在了辩护防线上。

庭审的心理战

公诉人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攻势凌厉。他反复问老李:“你作为一个领导,如果你不批这个项目,王某会让你入股吗?”
这是一个陷阱问题。如果回答“会”,显得假;回答“不会”,似乎承认了权钱交易。
在庭前辅导中,我们与老李模拟了无数次。老李在庭上诚恳地回答:“公诉人,王老板让我入股,肯定有看重我身份的成分,也有看重我技术能力的成分。但我入股,首先是因为我看好这个项目。至于我调动工作之后的批项目行为,那是我的职责,无论我入不入股,符合条件的项目我都得批。”
这个回答,既不回避敏感问题,又坚守了底线。
最终,裁决:
采纳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指控的550余万元中,有435万元系被告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益,不构成受贿罪,依法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9.2 为什么是115万?

很多读者会问,既然那435万辩掉了,为什么还有115万?
为什么是115万?很多读者会问,既然那435万辩掉了,为什么还有115万?这115万,主要是老李在以逢年过节的名义收受的礼金,红包、购物卡,以及一些无法解释为投资回报的“感谢费”。
对于这部分,我们采取了诚恳认罪、积极退赃的策略。老李在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家属也砸锅卖铁退清了这部分赃款。
这种“部分无罪辩护、部分罪轻辩护”的组合拳,既保住了老李的自由底线,又争取到了法庭的从轻处罚。

第十章:深度思考——给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避坑指南”

案子赢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沉重的。
在张智勇律师团队经办的近千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投资型受贿”就像一个隐形的陷阱,吞噬了无数精英。很多官员直到戴上手铐,都没想明白自己错在哪。
在此,我们总结了以下几条忠告:

10.1 认清“瓜田李下”

如果你是公职人员:
物理隔离:绝对不要投资与自己职权管辖范围相关的任何企业。这是铁律。哪怕你真的出了钱,真的担了风险,只要对方是你的管理对象,你就很难洗清“利益冲突”的嫌疑。
不要持股:尽量避免直接持股或代持股,尤其是不要收受“干股”。干股是受贿的重灾区,必死无疑。
收益透明:任何投资收益,都必须经得起市场公允价值的检验。如果有人承诺给你远超市场水平的回报(比如年化50%以上),那不是机会,是诱饵。

10.2 家属的应对之道

如果你是家属:
不要盲目信“关系”:案发后,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找关系捞人。在现在的法治环境下,这不仅没用,反而可能害了当事人(涉及行贿罪)。
第一时间咨询:如果已经涉嫌此类问题,在接受调查前或调查初期,专业的法律咨询至关重要。
张律师常说:“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在人生巅峰跌落的灵魂和一群惊慌失措的家属。我们辩护的不仅仅是案卷,更是别人的人生。”

法律文件 核心条款 辩护要点解读
《刑法》 第385条 受贿罪 权钱交易是本质。无权钱交易,即非受贿。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意见》(2007) 三、关于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 关键看两点:1. 是否实际出资;2. 是否参与管理。缺一不可,否则可能定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纪要》(2003) 关于收受干股、股票 明确了“风险”的重要性。真买股票、真担风险,赚了也是合法(或违纪),非受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明确了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确立了纪法分开的原则。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
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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