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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5-3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6〕3号   

被告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中段**号**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5782,系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栋**单元**室。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4978,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单元**室。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7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11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系被告单位江西省某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江西省某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森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31日,魏某某分别代表“某烨公司”和“某森贸易公司”与深圳某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公司”)签订了“江西南昌**项目钢筋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二公司向该项目供应南钢、新钢、萍钢三大钢厂的钢材。2015年6月28日至6月30日,魏某某从南昌某拓物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50844.26元购入刻有类似萍钢钢材表面标志的标志为“PGA”的钢材,擅自印制了江西某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将自行收集的某钢标牌挂扣在标志为“PGA”的钢材上,后以“某烨公司”名义将上述钢材假冒“某钢”钢材销售给“某航公司”,其中销售直径12毫米的螺纹钢81.532吨、直径28毫米的螺纹钢162.588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2412.04元。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材料、鉴别意见等书证;

3. 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单位员工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某烨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2412.0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魏某某身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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