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镇吴家宅XX号。
2010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
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1)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陈X,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吴X结伙,并伙同张某某,先后租赁本市徐汇区龙瑞路XX弄(中海瀛台)XX号XX室以及华发路XX弄(徐汇臻园)X号XX室,分别作为销售或储存窝点,并先后雇用陈X、郭XX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或负责拍摄商品和网页设计,通过淘宝网上的“天道服饰”网店,对外销售假冒Abercrombie&Fitch(A&F)注册商标的服饰。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侦支队从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Abercrombie&Fitch(A&F)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000余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和吴X、张某某、陈X、郭XX等人。
经审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7,728.36元;经估价,上述查获的部分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5,146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有异议,不排除其中存在虚假交易的成分,被告人事先对相关商标是否在我国已注册不知情,案发后也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吴X、张某某、陈X、郭X、程XX、范XX、李XX、徐X等人的证言,淘宝网交易记录、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查扣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7万余元,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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