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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工业用粘合剂,并在淘宝店铺销售

  • Alpha
  • 2023-07-06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XX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XX〕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XX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商标注册号为*******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A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1类,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朱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从朱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工业用粘合剂,在其经营的“亚特工业用品店”淘宝店铺将上述产品销售至本市奉贤区等地,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8万元。
20XX年3月2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书等证实,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情况,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处理维权事宜。
2.证人李某、马某的证言、淘宝订单截图等证实,其二人在被告人朱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工业用粘合剂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XX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所持有的1部手机予以扣押。
4.鉴定证明等证实,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公安机关从同案关系人朱某处查扣的涉案物品确认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
5.淘宝交易明细、出货记录、微信支付转账记录、刷单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上述时间段内销售假冒工业用粘合剂的金额。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朱某的供述予以印证。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的主体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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