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于瀛)8月18日,福田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涉嫌
虚报注册资本案作出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3日,被告人丁某以本人和丁某虹的名义,利用他人的资金分别注入680万、120万元到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里进行增资,丁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款入账后,次日通过验资。之后,800万元于2002年12月24日被转入深圳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
2004年9月9日,被告人丁某又以本人、丁某虹和安徽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他人资金分别注入800万、100万和100万元到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深圳百花园支行的验资账户,并在当日通过验资,于2004年9月10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注册成立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丁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1000万元于2009年9月13日由验资账户转入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并于当日分两笔各500万元被转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申请公司增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注册出资,并在注册验资后将资金转出,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8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当庭提出上诉。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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