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与妻子吵架后余怒未消,将自家房屋点燃泄愤,此举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了刑法。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蒋某与妻子胡某因卖房屋买车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当月24 日晚上,两人因此事争吵后胡某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蒋某生气,遂用事先在加油站买来的汽油浇到自家一楼西屋,东屋、二楼的柜子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大火将屋内的木床、空调挂机等物品被烧毁。经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某放火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2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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