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兵、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和被害人谭某为了防止野猪危害其在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稻田里种植的庄稼,共同围绕稻田布设了电网,并商定由被告人崔某某每天定时开关电闸。
被告人崔某某仅在行人经过的道路布设皮包线,在稻田周围使用铁丝通电,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同年9月7日6时许,因被告人崔某某忘记关掉电闸,谭某在前往该田地割稻谷时,触碰通电铁丝身亡。
经鉴定,谭某系因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崔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牟某、汪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到案情况说明及死因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私自布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并忘记切断电源,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闸丝线、皮包线及木桩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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