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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蓝莓”特大集资诈骗案宣判,两主犯一审获刑无期

 扬子晚报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中苑 记者 罗双江)今天,造成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超10亿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南京中院和玄武法院一审宣判。66名被告人中,两主犯一审获刑无期,其他6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88名被告人获刑涉案10多亿

  南京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媛、孙建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南京法院、玄武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浩、张小龙等64名被告人九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45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陈超(另案处理)成立南京玄祥时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祥时韵公司”)后,组织、雇佣被告人王浩、张小龙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以支付广告费名义变相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以宣传蓝莓口服液、蚂蚁口服液等商品营销,以及生态农业、健康养老等项目投资为名,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百姓投资。

  2016年2月,被告人李媛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设立了南京嘉爱睿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爱睿公司”)。同年3月初,被告人孙建学经与李媛商议后,决定以金正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入股嘉爱睿公司,并收购玄祥时韵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次日,李媛、孙建学以嘉爱睿公司名义与陈超签订了收购玄祥时韵公司的协议。

  收购玄祥时韵公司后,李媛、孙建学明知嘉爱睿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归还本息,仍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并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8日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28亿余元,将收到的集资款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本息、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已造成2093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2.20亿余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王浩、张小龙、禹孟宁等64人自2015年4月起先后分别任玄祥时韵公司、嘉爱睿公司主管、业务部经理、营销经理、业务员等,期间,单独或组织他人分别向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15.26亿元至38.98万元不等,共计造成1105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0.15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媛、孙建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浩、张小龙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昊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京集资诈骗案件有六大特点

  宣判结束后,南京中院联合南京市公安局、玄武法院召开“蓝莓”案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了当前时期南京市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首先是集资规模非常庞大。该案中,经司法审计报案的集资参与人人数达11059人,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5.26亿元,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0.15亿元,不论集资参与人数还是涉案金额都非常大。

  其次是集资手段相对简单,被告人就是以宣传蓝莓口服液、蚂蚁口服液等商品营销,以及生态农业、健康养老等项目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老百姓投资。

  第三,集资手法并不新颖,但众多老百姓仍然对其趋之若鹜。再次是犯罪组织较为严密。玄祥时韵公司由陈超成立,后为李媛、孙建学收购。公司成立后通过互联网招聘招募人员,组成业务团队,并由专门人员负责业务培训。公司开发软件系统、手机APP管理集资款项,安排专人负责集资款归集、流转、收益返还等事项。

  第四,人员构成特点鲜明。被告人中青年犯罪比例较高、学历较高。66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20岁,其中30岁以下的有58人,占87.88%。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集资参与人以中老年人居多,抵制高利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为非法集资所吸引。

  第五,高额回报诱惑巨大。从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时间来看,玄祥时韵公司从成立至案发不过一年时间,吸收资金高达15亿余元。李媛、孙建学收购玄祥时韵公司后,短短20余天时间里,吸收资金2.2亿元。被告人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吸收巨额资金,与集资参与人被高息引诱、心存侥幸参与集资有一定关系。

  第六,赃款去向难以查清。案发以后,集资参与人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查清赃款去向,挽回集资损失。但是法院通过庭审发现,由于公司账目不全、资金流量巨大,大量资金被被告人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本息,甚至挥霍消耗,赃款去向难以查清。

  非法集资死刑虽废但判刑仍较重

  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是这并不代表立法和司法放松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尤其是对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赃款被挥霍不能追回的被告人,均依法判处较重刑罚,并依法适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立健全涉案财物法庭调查程序,依职权查明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金额、权属等情况,对于依法可以处置的涉案财物均用于处置赔偿被害人损失。在财产发还程序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涉案财物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资产变现、集资款清退等工作。

  在尽力帮助挽回经济损失,保障集资参与人财产权的同时,依法保障其程序性权利。对非法集资案件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采取庭审网络直播的方式,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探索实施由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制度,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诉讼、表达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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