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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煽动众人阻止车辆通行,二人因聚众扰乱交通获刑

  • Alpha
  • 2023-07-10
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XX年10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被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XX年6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6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袭警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XX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齐某原均系本市普陀区A公司X工地施工人员。20XX年6月1日,因补贴钱款发放问题与工地项目部产生矛盾,被告人赵某率先站在本市普陀区XX路中央,并号召工地工人阻止车辆通行,其他工人随后至上述道路中央用身体及搬运共享单车等方式拦截过往车辆。在民警尝试恢复交通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无视民警指挥,再次至马路上拦截车辆致使交通堵塞,最终导致XX路堵塞20余分钟。
在民警杨某现场出警的过程中,被告人齐某踢踹腿部并推搡杨某。经司法鉴定,杨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0c㎡以上,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齐某均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向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道路监控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验伤通知书、鉴定聘请书、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支付隔离期工资文件、A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聚众堵塞交通,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齐某均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袭警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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