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20XX年8月因犯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20XX年8月因犯
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经减刑于20XX年4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
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X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17日7时30分许,松江区交通委员会的执法人员姜某等人在对一辆牌号为沪AXXXXX5的无证营运的轿车进行执法时,该车司机被告人周某为逃避执法,不顾姜某半身已坐进副驾驶位置,右腿尚在车外,车门未关,突踩油门意图驾车逃逸,致使车门关闭,夹伤姜某右小腿。后经姜某报警,被告人周某被嗣后到场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执法证件照片,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及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车辆照片、车辆信息,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二十五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二十五日。
【妨害公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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