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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对民警进行辱骂、抓挠,致民警受伤

  • Alpha
  • 2023-06-12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女。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XX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XX]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方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庄行派出所民警处以行政处罚。在要其缴纳罚款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王某进行辱骂,在民警暂扣其电动自行车钥匙时被告人方某主动抢夺钥匙并拉扯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后在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其又将民警王某右手臂抓伤。至派出所调解室后被告人方某又使用调解室桌上保温杯砸到民警王某腿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右前臂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获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XX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妨害公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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