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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被被告以辱骂、围堵等形式妨害执行公务,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5-18
案例来源:A县人民法院,(20XX)浙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A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XX年11月11日10被A县××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A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XX)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XX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A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酒后与吴某、尹某等人在A县XX区XX室唱歌,因噪音扰民被群众报警至B派出所。当日23时许,A县××局B派出所民警罗浩男接到噪音扰民出警单后,带领辅警黄某、兰某前往A县XX区XX室处置。期间,被告人周某以言语辱骂、围堵、抢夺并损坏执法人员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等形式妨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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