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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3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获刑四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7
本报讯 (记者胡迪、潘斌 通讯员李世寅)2010年6月,男子王超(化名)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认识了不满14周岁初中生阿怡(化名),在多次网聊之后,先后于肇庆、中山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法院获悉,被告人王超犯强奸罪(强奸罪量刑标准),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调查资料显示,王超,男、23岁、云南人,2010年6月,王超通过网络结识了当时仅13岁的初中生阿怡。此后,两人频繁上网聊天,阿怡给王超发自己的照片、也进一步介绍了自己的情况。2011年6月3日,王超与阿怡相约至肇庆市端州区见面,双方在端州区某旅馆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4日至6月5日,王超又将阿怡带至中山市东升镇联安南街一出租屋209房间内,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东升镇一制衣厂内将被告人王超抓获。
 
在法庭上,王超对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坚称被害人阿怡是自愿和其发生性行为的。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超并非明知被害人阿怡不满14周岁;另外,被告人父母也同意王超与被害人阿怡交往后结婚;被告人王超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据阿怡母亲回忆,去年6月3日,女儿曾留下纸条离家出走,直到同年6月7日,其侄女阿贞通过网络与阿怡取得联系,阿怡母亲随即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
 
据被害人阿怡的陈述证实,在与王超发生性关系之前,自己已告知王超自己是初中一年级学生;同时,王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证实,在阿怡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前,已了解上述事实。不论阿怡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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