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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贾某某,女,汉族,中专毕业,原三门峡**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无业,住三门峡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7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系三门峡**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三门峡**商厦一楼销售家具期间,共拖欠赵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史某某、曲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7名员工工资110342.97元。2015年10月1日后,贾某某逃匿到外地。赵某等7人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索要工资的控告。2015年10月27日,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贾某某家中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但贾某某仍拒不支付赵某等7人劳动报酬。贾某某被立案抓获后,其家人才替其全额支付了所欠员工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史某某、曲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杨  燕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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