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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鲍某某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鲍某某,女,汉族,文盲,原****法人代表,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梅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梅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鲍某某在苍南县**镇**村**号后面创办****加工厂,至2016年8月,鲍某某共拖欠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108909元。被告人鲍某某于2016年9月份关闭****加工厂并变卖机器设备后,仍未支付张某某等人劳动报酬,而去投资开设养老院。在养老院取得收入后,也并未积极偿还所欠的员工工资。2016年9月30日,张某某等员工向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6年10月24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鲍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前支付该16名工人工资,但其仍未予支付。2017年1月16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鲍某某至今一直未支付该16名工人工资。
 
2013年11月1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就陈某某、诸某某诉被告人梅某甲、鲍某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处梅某甲、鲍某某应赔偿陈某某、诸某某人民币8万元。2014年8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4年8月18日起生效。2014年12月2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因梅某甲、鲍某某长期不履行判决,裁定查封登记梅某甲、鲍某某位于苍南县**镇**村**号厂区的梳棉机二台、拼纱机(拼条机)一台、清花机一组两台、纺纱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2016年8月2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梅某甲、鲍某某均在场的情况下,又再次对每台机器设备张贴封条。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梅某甲、鲍某某在明知这些机器设备已经被苍南县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机器设备全部卖给他人。至今陈某某、诸某某的赔偿款8万元一直未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记录截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相关留置送达照片、工商登记材料 、欠条、拖欠工资统计单、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审批表、苍南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贾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医疗证明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而一直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梅某甲二人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鲍某某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安源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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