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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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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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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智豪律师奋力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情简介
    谢某,男,重庆人,于2017年X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2017年X月17日晚,谢某与朋友张某、黄某、李某共同到重庆某小溪边,利用电瓶、升压器等工具捕捞野生鱼。在捕鱼的过程中,谢某未及时关闭电瓶电源,导致张某在捡鱼时触电并当场死亡。
   二、接受委托
   本案的侦查期间,谢某妻子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专程从重庆某区县来到重庆智豪所咨询情况,听取接待律师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律师。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谢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赶往重庆某看守所依法会见谢某,一方面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经过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谢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谢某系自首。
2.谢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谢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3.谢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谢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力争将对死者近亲属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另外,智豪律师加班加点梳理案情,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其专业化辩护得到承办人员的首肯。
   五、案件结果
   谢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谢某及其家属对其获得的轻判结果十分满意。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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