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易灿) 男子与人通过网络认识交往,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对方提出分手,遂产生报复女网友家人的念头,将对方家中的棉被、衣服等财物烧毁。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一审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梁祖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现年30岁的梁祖弟系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内同村农民。2012年6月,梁祖弟与都安高岭镇女青年唐雪梅通过网络认识交往。2013年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唐雪梅向梁祖弟提出分手,遭到梁祖弟拒绝后,唐雪梅不辞而别。为此,梁祖弟产生报复唐雪梅家人的念头。2013年6月3日凌晨4时许,梁祖弟窜到唐雪梅家中,将唐雪梅家中的棉被、衣服等可燃物分别堆放于三间卧室的床铺上,接着从唐雪梅家中的摩托车油箱里抽取出汽油,泼洒到三间卧室内堆放好的可燃物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可燃物点燃。见卧室内可燃物起火后,梁祖弟驾车逃离现场。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唐郁乐(唐雪梅之父亲)房屋恢复使用功能工程造价为6135元。
法院还查明,梁祖弟曾因犯
强奸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环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祖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祖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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