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故意伤害构成对方重伤二级,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Alpha
  • 2023-05-17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XX〕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辩护人、被害人夏某、诉讼代理人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夏某、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公寓XX号宿舍内,因先前与其同事被害人夏某有矛盾而再次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高某用椅子砸击夏某头面部致其左眼出血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视觉功能障碍属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
20XX年11月30日,被告人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的《出院小结》、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下依法判处。
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材料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自愿缴纳代管款人民币26万元至代管款账户,作为对被害人夏某的赔偿钱款。若在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的,被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上述事实有本院代管款处理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将赔偿款缴纳至代管款账户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款,与法不悖,对被告人高某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夏某,致被害人夏某左眼视觉功能障碍属盲目4级,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结果、赔偿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