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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案例,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被判缓刑1年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2-12-28
案例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XX)京01XX刑初6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户籍河南省洛宁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XX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5月22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某村被告人吴某暂住处院内,吴某用抬玻璃的工具将黄某打伤。经鉴定,黄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黄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黄某对吴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系自首,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使用器械殴打他人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害人黄某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持械殴打他人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钩一个予以没收。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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