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盛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权、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4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驾车行驶至怀德镇某某小区某某饭店南侧路口时,险些撞到在路上行走的尹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盛某某用拳脚将尹某腰部、头部打伤。
经鉴定:尹某头部损伤评为轻微伤,腰部损伤致腰1、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盛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驾车行驶至怀德镇某某小区某某饭店南侧路口时,险些撞到在路上行走的尹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盛某某用拳脚将尹某腰部、头部打伤。
经鉴定:尹某头部损伤评为轻微伤,腰部损伤致腰1、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董某、王某证人证言,被害人尹某陈述,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庭审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  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