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辉) 因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竟以连续出卖亲生女儿致富,实在荒唐而令人发指。近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田丰鹏、薛彩铃夫妇分别获刑5年和3年,并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被告人田丰鹏又因
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5年又6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丰鹏与被告人薛彩铃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0日,二人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便商量决定将刚刚出生的次女送人抚养,并通过当地医院妇产科的亲属介绍,于次日将女婴出卖于洛川县槐柏镇一农户家,得现金1.7万元。2013年2月份,被告人薛彩铃又临近生产,被告人田丰鹏听说妻子有外遇,怀疑其所怀胎儿不是自己亲生,便提出等胎儿出生后,无论男孩或女孩都要送人,被告人薛彩铃表示同意。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薛彩铃生下一名女婴后,通过其在医院的亲属联系,次日将该女婴卖于洛川县城一居民家,得现金3万元。
另查明,2013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田丰鹏到富县近茶坊镇袁家村一盖房工地向高某索债时,与对方发生争执且撕扯,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高某胸部左侧刺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之损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丰鹏、薛彩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二名,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田丰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丰鹏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彩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薛彩铃尚在哺乳期内,不适宜关押;被告人薛彩铃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为人父母,家庭条件差一点,不是用双手去创造,而是想到卖孩子赚钱,这样的父母不仅应受法律制裁,还要接受良心的谴责和道德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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