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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今日重审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25
他曾被称为“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因非法吸储和抽逃出资一审被判6年律师认为他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去年8月份,曾经被称为“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的张裕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据悉,一审判决以后,张裕兴提出了上诉。该案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决定发回西湖法院重审。今天上午9点30分,西湖法院将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案发后,仍有1612万元未归还
 
张裕兴涉两项罪名一审被判6年
 
去年8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张裕兴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抽逃出资,杭州房产中介大佬张裕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张裕兴伙同下属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不动产公司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开具借款凭证,以支付8%至18%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向26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直至案发,仍有1612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另在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达到开展银行授信业务资质要求,在缺少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委托胡金燕办理增资验资等事宜。5月10日,胡金燕将其筹措的4000万元人民币,分别以浙江裕兴公司出资3600万元,张仲英出资400万元的名义存入杭州天策公司在银行的融资账户。次日验资完毕后,又立即将上述资款抽出,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因而这笔融资并不是浙江裕兴公司拥有的实款。直至案发时,抽出的注册资金仍未补足。张裕兴这一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张裕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瑛、程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裕兴作为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在公司增资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对抽逃出资罪的指控成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的事实成立。
 
律师认为张裕兴有自首情节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以后,张裕兴提出上诉,该案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决定发回西湖法院重审。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张裕兴案的代理律师,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建中。
 
金建中告诉记者,对于上诉人张裕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他不持异议。但他认为一审判决对该罪的量刑过重。
 
金建中称,张裕兴有自首的情节。2012年3月20日,张裕兴曾主动前往西湖区公安分局,向办案民警如实供诉了其以浙江裕兴公司的名义向多个个人民间借贷的事实,并提供了详细的债务明细以及债权人名单。
 
另外,金建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裕兴个人抽逃出资罪的定性有误,应为单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案中,张裕兴作为杭州天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意下属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为了使公司在变更登记后能够达到银行授信业务的标准,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金建中称,该行为属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代表公司决定,为本公司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体现了公司整体意志的单位犯罪行为,并非个人的犯罪行为。
 
据悉,今年1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决定发回西湖法院重审。该案将于2月25日上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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