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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某岭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岭,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岭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岭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后建议调整变更罚金数额为10000元。
被告人赵某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一致。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岭受他人雇佣,于2020年1月11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桂A×××××小轿车来到靖西市装运从越南走私到中国境内的冻品牛肉50件,后赵某岭将装载冻品牛肉的车辆开往三合方向。
当日21时许,赵某岭驾驶车辆行驶至靖西市怀光执勤点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民警当场从桂A×××××小轿车上查获该批冻品牛肉。
经称量,该批冻品牛肉净重1.06吨。
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该批冻品牛肉价值人民币53000元。
经龙邦海关对该批冻品牛肉进行检验检疫鉴定,该批货物随货无任何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证书等合法手续,且从动物疫区偷运进境,属于我国禁止进境货物。
被告人赵某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卫星方位图、示意图,查获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物证笔录,指认车辆及货物照片,过称笔录,磅码单,仓储公司入库清单,指认过称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6月18日更新),龙邦海关答复函,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2020]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赵某岭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其法定刑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岭受他人指使,帮助走私运输冻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的桂A×××××小轿车及冻品牛肉1.06吨,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岭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桂A×××××小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查获的赃物冻品牛肉1.06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王彦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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