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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符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符某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
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符某某经“杨三”(另案处理)介绍,受雇前往越南驾驶船舶偷运冻品入境。
 
同年2月15日,符某某从广西东兴市偷渡至越南四屯,登上“桂北××98”号铁壳船。
 
符某某登船时,已经有人安排过驳冻品至该船。
 
次日,符某某及船上另外两名船员一起,通过船上卫星电话接受航线指令,驾驶“桂北××98”号铁壳船从越南四屯返回中国境内。
 
2016年2月18日凌晨,符某某等人驾驶的“桂北××98”号铁壳船到达廉江市英罗港附近码头卸货时,船上卫星电话、导航设备均被人拆走。
 
同日凌晨5时许,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出警查缉,当场抓获被告人符某某并扣押到走私冻品、走私船只。
 
经鉴定,“桂北××98”号铁壳船装载冻品共96820.74千克,均未办理任何进境手续。
 
越南为口蹄疫、禽流感疫区,我国禁止从该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禽类及产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驾驶“桂北××98”铁壳船从越南装载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96820.74千克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的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某某承认参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不懂法,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符某某经“杨三”(另案处理)介绍,受雇前往越南驾驶船舶偷运冻品入境。
 
同年2月15日,符某某从广西东兴市偷渡至越南四屯,登上“桂北××98”号铁壳船。
 
符某某登船时,已经有人安排过驳冻品至该船。
 
次日,符某某及船上另外两名船员一起,通过船上卫星电话接受航线指令,驾驶“桂北××98”号铁壳船从越南四屯返回中国。
 
2016年2月18日凌晨5时许,符某某等人驾驶的“桂北××98”号铁壳船到达廉江市英罗港附近码头卸货时,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人赃俱获。
 
经查,越南为口蹄疫、禽流感疫区,我国禁止从该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禽类及产品。
 
“桂北××98”号铁壳船装载的96820.74千克的冻品未办理任何进境手续。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办案说明、海图确认说明,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17日21时许,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根据情报出警伏击,次日凌晨5时许在广东省廉江市英罗港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桂北××98”铁壳船,船上装载有鸡脚、鸡翅等冻品,并在现场抓获符某某。
 
经初步检查,船上货物来自越南,随船无任何合法证明,涉嫌走私。
 
该队遂扣留该船、该批冻品及符某某做进一步调查。
 
同年2月24日,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三支队将该案移送湛江海关缉私局,湛江海关缉私局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被告人符某某对抓获地区的海图进行了确认。
 
2、现场照片、检查证、搜查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清点情况说明、关于冻品清点毛重减少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湛江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冻品清单、磅码单、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20日、2月24日,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湛江海关缉私局先后依法对扣押的船名为“桂北××98”铁壳船进行搜查。
 
扣押到“桂北××98”铁壳船一艘,并在该船货舱内发现并扣押到冻品一批、越南关锁一条,经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初步清点、称重,扣押的冻品毛重105.86吨;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将案件移送湛江海关缉私局侦办,湛江海关缉私局交接后经重新清点、称重,期间由于部分冻品解冻、拆除包装等原因,被扣押的冻品毛重最终确定为104397.2千克,净重96820.74千克。
 
扣押的船舶、冻品均已经入库。
 
上述扣押物品侦查机关均拍照交由被告人符某某辨认,符某某签名确认了上述被扣押的船舶、冻品、关锁。
 
此外,符某某亦确认了扣押的冻品入库清单。
 
3、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出具的证明、公告、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海事部门通过中国海事船舶登记系统核查,未查询到“桂北××98”铁壳船的登记信息。
 
2016年4月7日,湛江海关缉私局于《湛江日报》刊登公告,限“桂北××98”铁壳船的所有人及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湛江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对该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依法予以处理。
 
公告期届满后,截止于2016年7月28日,无人前往侦查机关主张该船权利。
 
4、办案说明、网站截图、××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主要内容为:经查,越南为口蹄疫、××流行疫区,我国禁止从越南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禽类及其产品。
 
5、证人李某的证言、辩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从越南开船运输冻品回来后见过驾驶“桂北××98”铁壳船的人,我能够辨认出来他。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辨认出符某某就是案发时驾驶“桂北××98”铁壳船的人。
 
6、户籍证明,主要内容为:反映被告人符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符某某作案时已经年满18周岁。
 
7、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因为驾驶“桂北××98”铁壳船从越南偷运冻品回国内被抓获,被扣押的冻品大约100吨。
 
2016年2月14日,我以前做海时认识的“杨三”找到我,称越南那边有一艘船想请我过去开,每走私一个航次报酬为1000多元。
 
我一开始不同意,经“杨三”再三劝说,我就表示同意。
 
“杨三”又叫上与我同一村委会的“小弟”。
 
次日,我与“小弟”按照“杨三”的指示,先坐车到东兴,然后偷渡到越南四屯,登上到一艘名为“桂北××98”的铁壳船,当时已经有人安排将冻品接驳装载到“桂北××98”铁壳船上。
 
装载完毕后,我们就按照船上的卫星电话接收航线指令,将船开回中国。
 
“桂北××98”铁壳船上总共三人,即我与“小弟”、以及船长,船长是在越南才上船的,我们三人没有什么具体分工,什么活都干,有时开船、有时拉缆,电话响时,谁方便就谁接听卫星电话与老板联系。
 
2月18日凌晨3时许,我们到达廉江市英罗港码头卸货时被海警人赃俱获,“小弟”与船长二人在海警查缉时跑掉了。
 
我不清楚船舶以及货物的所有人是谁。
 
我们从越南偷运冻品回来没有向海关申报。
 
我被抓获时,旁边的“桂防××28”船同时也被抓获,我所在的“桂北××98”在越南装冻品时,“桂防××28”船也在越南装冻品,然后一直跟在我们后面返回中国。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驾驶“桂北××98”号船走私偷运来自境外疫区、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96.82074吨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情节严重。
 
在“桂北××98”号船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某在走私运输环节起主要作用,但其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赃,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在走私共同犯罪中属于地位、作用较小的主犯,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符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物96820.74千克冻品、作案工具“桂北6698”号铁壳船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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