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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男。
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嫌疑,于2013年3月27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温某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将在印度尼西亚购买的沉香木10块,放在从香港租用的一台小轿车后尾箱的行李箱内,从深圳湾口岸客运小车道无申报通道入境,经海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沉香木10块重23公斤,为瑞香科的“土沉香”,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价值人民币23000元。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走私物品照片;2.书证:受、立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扣押物品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查验记录表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境,走私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被告人有肾癌,且做了左肾切除手术,身体不适,仍需继续治疗,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将在印度尼西亚购买的沉香木10块,放在从香港租用的一台小轿车后尾箱的行李箱内,从深圳湾口岸客运小车道无申报通道入境,经海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沉香木10块重23公斤,为瑞香科的“土沉香”,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价值人民币23000元。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在车辆后尾箱的行李箱中用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沉香木10块共计23千克从深圳湾海关被抽查,深圳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案于2012年3月27日进行受案登记并予以立案侦查。
 
2.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资料。
 
3.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及其所带的疑似沉香的事实。
 
4.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所运货物为沉香木,共计23千克。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蔡某某对携带沉香木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不清楚携带沉香木入境需要申报。
 
(三)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蔡某某走私货物为土沉香,市场参考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000元。
 
《国家重点宝湖蹄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土沉香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境,走私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具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身患重疾,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故对上诉人及其辨护人的有关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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