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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1********,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房后的自留地内,种植罂粟580株。同年4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在该自留地将全部罂粟植株查获,并提取样品送检。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查获的罂粟植株全部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提取笔录、清数笔录、封存笔录;
  6. 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8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17年6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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