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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5102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 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7日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办理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因再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逮捕。
        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7月14日,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因罪犯郑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处理,均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郑某某共同或各自多次盗窃,其中陈某甲盗窃数额价值共计人民币11914元、陶某某盗窃数额价值共计人民币5047元、郑某某盗窃数额价值共计人民币33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某窜至大足区龙水镇雅美湿地王某某住宅外,偷走散养在院坝的4只鸡。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4只鸡的价格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528元。
(二)2017年3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陶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前停车坝子,以陈某某甲望风,陶某某实施盗窃的方式将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枣红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盗窃,后将盗窃来的电瓶车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大足区智凤镇的陈某乙,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在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3331元。
(三)2016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将张某甲停放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广场九重天门口的一辆黑色玉骑铃牌电动车盗走。被盗得电动车型号是TDR01Z,车架号是081521508******,电机号是SF72800-1507000168CZ4******。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陈某甲盗窃的电瓶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458元。
(四)2017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金都广场对面的农村商业银行外面,将殷某某停在附近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车电瓶取出以170元的价格变卖。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此次陈某甲盗窃的电瓶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903元。
(五)2017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外,将邓某某停放在医院东门外的一辆绿源牌电瓶车偷走,后陈某甲将盗窃的电瓶车骑到龙水镇滨河路黄果树一茶馆卖给了一个喝茶的男子。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此次陈某甲盗窃的电瓶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900元。
(六)2017年4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前停车坝子,将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车艾玛牌两轮电瓶车盗窃。后在龙水新大桥旁支马路内将电瓶车内的6个电瓶拆下,以24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电瓶车架子则遗弃在马路旁边。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在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2818元。
(七)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午后,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4组雷某某的住宅,将雷某某关在住宅偏屋鸡圈内的4只母鸡盗窃。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四只鸡的价格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504元。
(八)2017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老兵网吧,将贺某某放在老兵网吧左侧大门位置的电瓶车推走,推了大概几米,被巡逻的民警当场发现抓获。郑某某盗窃的是一辆红色艾玛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378元。
(九)2017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废铁市场大门旁的王某某的药店门市外,将停放在药店门市外王某某的电瓶车盗走,被盗的是一辆黄色济南轻骑二轮电瓶车。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833元。
    (十)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水丰村3组谭某某的住宅旁竹林,偷走散养在竹林的3只鸡,每只6、7斤重。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只鸡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335元。 
    (十一)2016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十里村2组胡某某的住宅院坝,将院坝里用遮阳网围起来的鸡偷走2只。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只鸡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180元。 
(十二)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郑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红化桥。在刘某某住宅旁的竹林将刘某某放养的一只大公鸡偷走。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只大公鸡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102元。
(十三)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陶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黄泥村8队张某乙家院坝,偷走散养在院坝的两只黑色母鸡。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只母鸡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216元。
(十四)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陶某某再次窜至大足区龙水镇黄泥村8队张某乙家院坝,偷走散养在院坝的两只黑色母鸡。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只母鸡价格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216元。
(十五)2016年年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陶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黄泥村8队黄某某家院坝,偷走散养在院坝的4只鸡,被偷的4只鸡都是麻色土母鸡,每只有6、7斤重,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只母鸡价格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432元。
(十六)2016年年前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复隆村8组周某某家旁边鸡圈,偷走4只鸭子,被盗的是4只麻白色鸭子,每只有4、5斤重。经重庆市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只鸭子价格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是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殷某某、邓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生 强 
检察官助理:谭    林 
2017年6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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