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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2010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4月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 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大量电动车钥匙在云阳县城及周边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共盗窃电动车21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996.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5日凌晨,王某某在云阳县云江大道四臣一品小区车库出口处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的一辆美飞达牌桔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730元。
  2.2015年5月12日深夜,王某某在云阳县白云路437号人道上,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新达铃木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795.5元。
  3.2015年5月15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白云路二巷42号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936元。
4.2016年7月11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桂湾路99号楼下保安室门口,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保安室门口的一辆红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23元。
  5.2016年8月18日19时许,王某某在云阳县紫荆加气站旁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玉麒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72.4元。
6.2016年8月31日晚上20时许,王某某在云阳县三峡酒店旁边巷道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珠峰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二轮车价值3484.8元。
7.2016年9月11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中环路新世纪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管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蓝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34.8元。
   8. 2016年9月12日23时许,王某某在云阳县滨江大道2369号巷道内,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巷道的一辆蓝色雅迈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5.8元。
9.2016年9月23日3时许,王某某在云阳县民德广场旁,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广场旁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05.4元。
    10.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云阳县滨江大道1028号楼下巷道,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二轮车价值2433元。
  11.2016年10月3日8时许,王某某在云阳县白云路二巷1号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81.6元。
12.2016年10月4日6时许,王某某在云阳县四方井加油站旁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新和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86.5元。
   1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云阳县双江街道紫荆路300号楼梯口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土黄色脉动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20元。
  1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云阳县双江街道紫荆路300号楼梯口处,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41元。
  15.2016年10月10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滨江大道2771号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嘉陵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10.4元。
  16.2016年10月28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人和立新路20号地坝上,将被害人邬某某停放在地坝的一辆咖啡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80.4元。
  17.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张某甲联建房小区车库,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车库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15.2元。
   18.2016年11月3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小学旁边停车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紫蓝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71.2元。
  19.2016年11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在云阳县滨江大道3215号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一辆黑色城市宝贝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70元。
  20.2016年11月20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云江大道2029号外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15元。
  21.2016年11月21日晚上,王某某在云阳县盘龙镇永兴路74号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红色启雷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84.8元。
2016年11月2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巡查的民警发现其身上有多把电动车钥匙、螺丝刀,系上网追逃人员,遂被带至莲花派出所。被害人胡某某、黄某乙、罗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的电动车已被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黄某乙、吴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被告人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5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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