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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是大足县**配件厂实际经营人。2016年2月份,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况某某(另案处理)。后张某某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要求况某某为其开具了一张价税合计1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该张发票后,张某某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并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利用该发票合计抵扣税额1553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移送书、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17年5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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