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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晏某某在其位于荣昌区安富街道安清支路4号的麻将馆内组织赌客肖某某等人以赌“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同时晏某某负责抽头。该赌场持续开设至2017年3月15日左右,因赌场差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晏某某便将赌场转移至安富街道安清支路2号附85号,直至2017年3月22日赌场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查获,晏某某被当场抓获。赌场开设期间,晏某某以抽头方式共计获得违法所得7000余元。
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2017年3月24日,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扑克等物证;
00002. 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00003. 证人肖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00004. 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00005.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世明      
2017年4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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