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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成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福德,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福德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成福德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运输有限公司库房,趁周围无人之机,以铁棍撬锁和入室徒手搬拿方式,窃得被害人龚某某千斤顶2个、桩子4根、三线滑轮7个、钢管数十根(净重:163.60公斤),后销赃获款人民币200余元耗尽。
2016年8月25日,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成福德有作案嫌疑,遂对正在服刑中的成福德进行讯问,成福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0日,成福德刑满释放后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千斤顶、桩子、三线滑轮、钢管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领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潘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成福德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6〕3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福德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成福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成福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成福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涛   
2017年3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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