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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奉节县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节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持B1B2证驾驶渝**的中型客车(核载19人)装载黄某某、梁某某、罗某某程等人从奉节县**镇往**镇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奉节县**镇“**”路段时,被奉节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清点人数,该车装载33人,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馗   
2017年4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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