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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位于奉节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开设赌场,多次邀约张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苏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奉节县**镇**村**组被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苏某某处扣押到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00002. 通话记录查询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00003. 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居某某、颜光才的证言;
00004.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00005.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馗 
2017年4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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