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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持D证驾驶号牌为渝FUY9**的两轮摩托车从奉节县朱衣镇往奉节县城行驶,当车行驶至城朱路“飞洋世纪城”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电话后,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1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提取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病例资料、驾驶员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5.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6.酒精呼气测试、血液提取、血液封存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虹为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17年4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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