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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人,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盗窃,于2016年7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2月10日分别决定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3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万坝村、凤凰村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万坝村**组**号,趁四周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盗窃菜刀一把等。
2、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庙子梁梁一西瓜地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和铁钩竹竿,盗窃通信电缆线若干。
3、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庙子梁梁一荒地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和铁钩竹竿,盗窃通信电缆线若干。
4、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庙子梁梁一土坡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和铁钩竹竿,盗窃通信电缆线若干。
5、2015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花生堡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和铁钩竹竿,盗窃通信电缆线,并将剥皮后的30kg铜芯花线进行销赃,获赃款人民币720元。
6、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凤凰村凤山小学对面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和铁钩竹竿,盗窃通信电缆线若干。
7、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碑湾梁梁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和铁钩竹竿,盗窃通信电缆线,并将剥皮后的40kg铜芯花线进行销赃,获赃款人民币96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作案七次。
2016年7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针华   
2017年3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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