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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7197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渝C****号小型汽车沿重庆市**区**大道由**厂往**高速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认定龙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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