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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涉嫌抢劫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出租房**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7年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镇街上寻找抢劫目标。3时10分许,陈某某在**镇老大桥附近建设银行旁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谎称要去**桥,当三轮车行至**镇**村一组变电站外的公路边时,陈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柄尖刀对李某某实施了抢劫,抢走李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95元,将李某某颈部、背部、手部等部位刺伤并逃走。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的刑事照片;
2.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巨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DNA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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