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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与黄某某在奉节县**镇**村一废弃房屋内用黄某某手机拍摄黄某某数张裸照后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黄某某将裸照发到网名为“**”微信号上。2016年8月29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用网名“**”和“**”的微信号向黄某某微信号发送消息,以将黄某某的裸照张贴到黄某某住家附近相威胁的手段向黄某某索要现金。黄某某因惧怕其裸照外泄便于8月29日至9月7日,向被告人彭某某的微信号“**”和“**”转账共计21000元。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人民币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馗   
2017年3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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