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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花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半岛**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巷**号附**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吸毒人员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号**单元**租住房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租住房内将分装好的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何某某,由何某某与戴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后何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饭店门口路边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三小包共计净重0.57克的冰毒贩卖给戴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戴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从何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资、黑色三星牌手机1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租住房内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苹果6牌手机1部。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冰毒、作案手机物证; 
    2.通话记录单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张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检查、辨认、称量、取样送检等笔录; 
    7.QQ、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趁霞 
2017年3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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